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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3000元,浙江龙泉市城东农贸市场一批次线椒抽检不合格
浙江龙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日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七期),信息显示,浙江龙泉市城东农贸市场一批次线椒经抽检不合格,商家被罚款3000元。
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三、城东农贸市场毛明花销售的线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4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浙江省丽水市龙泉市城东农贸市场A交易区6号销售的线椒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抽样检测,线椒中,噻虫胺项目实测值0.11,标准指标≤0.05,毒死蜱项目实测值0.032,标准指标≤0.02,倍硫磷项目实测值0.16,标准指标≤0.05,依据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线椒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在农贸市场摊位从事蔬菜销售,经营面积20平方米,经营规模小,属于《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具体认定条件及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目录(试行)》第六条规定的小食杂店,更适用《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陈述有关事实,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提供进货票据,鉴于当事人及时张贴不合格食品召回公告,履行食品召回义务,提交整改报告,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小。依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指导意见》第九条“ 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为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含本数)。”及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七)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5元;
2.罚款人民币3000元。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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