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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北京市公布了《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里面的一个表述格外引人注目:“拆迁”告别历史舞台,“搬迁”取而代之。
北京,新华社照片
“拆迁”与“搬迁”,一字之差,背后的意义耐人寻味。拆迁着重于拆,实施主体是政府;搬迁重点在搬,主体则成了业主,是土地房屋被征者。《办法》废止了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提出“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纳入征收集体土地征收程序,实现征地与房屋搬迁同步实施,各项补偿方案、标准广泛听取村民的意见。”这意味着将房屋征收的各项权益赋予了业主,由土地房屋所有人集体商讨征收补偿、房屋安置等条件,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统一意见。这一过程中,业主有了更多的参与权、监督权和话语权,民意将得到充分尊重和释放,真正做到了以人为本。
另一方面,“拆迁”变“搬迁”,其核心思想也从以拆为主变为安置为重。过去,拆迁户在房屋被征收后,无论是重新购房还是等待新房安置,中间都有一段“痛苦期”,需要租房或其他方式过渡。《办法》强调征收与搬迁安置要同步进行,尽量做到安置房先行。如此,房屋被征收者从征收到重新定居就能做到无缝衔接,安居才能乐业,搬迁户可以尽快适应新的环境,投入工作和生活中。
《办法》实施后,政府是不是就不管了,会不会乱了套,其实是误读了。拆迁事关公众切身利益,广泛听取民声、充分采纳公众意见有助于更好推进房屋征收进程,这也正是政府转变职能的应有之义。在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该管的必须要管,该让渡的权益也一定要让渡,不再大包大揽并不意味着无为。伴随着“拆迁”到“搬迁”的观念转变,拆迁这道过去城市管理的难题,有望迎刃而解。
长期以来,拆迁这个词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联,拆迁户成了一个特定名词,这与我国近几十年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有关。去年,我国的城镇化率已达到65%以上,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北京的《办法》也是一个城市建设的风向标,大拆大建的模式或许不再成为城市建设的主流,局部的基于多方共赢的“搬迁“,将成为城市温和发展的主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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